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体系的构建——基于数据开放的视角
来源:信用中国 | 作者:信用中国 | 发布时间: 2022-08-26 | 1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信用数据共享,然而当前信用数据大多是掌握在政府部门,共享机制匮乏使得该领域的共建共治进展缓慢。本文在将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发现数据开放能够通过促进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合作、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等机制,为社会信用的合作治理提供“助推剂”。然而,要将该领域的合作治理推向深处,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以及公众的参与等都至关重要。只有各主体积极联动、密切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迈入新阶段。

  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工具性理念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向以合作治理理念为导向的数据开放的转变成为必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转型,使得民众都能够参与到治理的过程中,激励万众创新,从而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增进公共利益。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为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数据资源流动和共享的新机遇。

  (二)更多主体的参与及合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信用天网,它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公信四个方面,包括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等主体的信用信息。而政府无疑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它拥有政府部门、企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的大体量的信用信息。政务信息公开不仅包括公开政府部门自身的机构设置情况、决策过程、政策法规等,以及公开政府部门所掌握的经济数据和统计数据,还包括公开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个领域、各个主体的信用信息,如个人或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过,这虽然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得社会主体能够迅速了解目前社会的信用状况,但由于并非原始数据,社会主体不能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深入挖掘,各主体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也就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信息公开并不能推动各方主体主动参与,因为它强调的是经过处理的信息的公开,这就使得很多主体望而却步。

  而数据开放是对个人或组织的原始行政处罚数据、行政许可数据以及司法裁判数据等的开放,其强调的是未经加工和处理的原始数据的开放,这可以促进数据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得更多的社会主体主动参与进来,推动原始数据的开发,促进主体间的合作与交易,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政府数据开放是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它使得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能够共同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通过对原始信用数据的开发挖掘和合作,从而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信用机制,以合作实现更有效的治理格局。另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否则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全方位的信用治理,而“政府+社会”能够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治理格局。那么,数据的开放共享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同时,现阶段政府数据开放步伐逐渐加快,技术的发展、理念的转变、政策的支持,推动数据开放实践的发展,使得迈向合作治理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可能。

  (三)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

  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有效实现,不仅需要社会信用领域更多数据资源的开放、更多主体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之中,还需要满足各个主体的参与价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和诚信意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公共价值。如是,满足参与主体的价值期望,能够更加激发各方参与主体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率、提升主体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转,从而实现公众利益和公共价值。

  在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信息公开没有考虑到企业、公众等参与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追求,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信用合作治理。而数据开放在开放原始数据的同时,更多关注其他参与主体的需求,尽可能保障参与主体价值期望的实现。比如,对于数据开发者而言,数据开放能够满足科研机构的科研需求,他们通过搜集并分析信用大数据为政府部门推进社会信用治理建言献策;能够保障信用服务机构的成本节约需求,他们通过直接开发原始信用数据进行行业信用评估、提供信用产品等,降低了以前搜集和挖掘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数据应用者而言,数据开放能够实现社会公众的参与决策需求、监督需求等,公众通过应用信用产品,可以直接提供反馈意见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因此,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能够满足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不同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追求,保障各个主体参与价值的有效实现,使得参与主体积极主动投身于社会信用合作治理当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最终实现公众利益和公共价值。同时,数据开放的目的不仅在于开放原始数据资源,更是为了推动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最终实现公共价值。这与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目的一脉相承,故而,数据开放能够为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空间和机遇。

  因此,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具体包括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与合作以及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各地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实践的日益推进和完善,将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只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过程,是各主体合作治理的过程。这就需要数据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去开放共享数据,使得数据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自由流动,以便于数据开发者挖掘和分析数据,生产出有价值的信息并提供给数据消费者。比如,第三方信用管理中介机构根据获得的信用信息记录,分析和评估各个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供给有需要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而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估报告做出有力决策。因此,失信行为严重的个人或组织,一是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如经济处罚;二是会受到各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如交通通行的限制、投标资格的限制等;三是会影响与其他个体或组织的合作;四是会受到其他主体的道德谴责。另外,数据开放者开放社会信用数据记录,数据开发者挖掘分析数据并提供有价值信息,数据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数据开放者和开发者,这个过程是各主体合作治理失信行为的过程,也是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各方主体的需求和价值在参与过程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他们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共价值的实现。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数据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前提和驱动力,合作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实现路径和必然选择,二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共同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三、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社会信用体系策略

  治理的艺术在于合作,公民或组织基于合作可以创造出单一个体所无法创造的价值。合作治理能够整合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力量,从而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信任,使得政府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共目标。它的特点主要是集体参与、平等决策、协商共识、互惠、信任,以解决仅靠单一主体而无法解决的公共难题。因此,社会信用问题这一重大公共治理难题,需要依靠共同体合作的力量予以解决,涉及多方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需要以合作治理为导向予以构建。由于传统政府主导地位这一基本国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开始是由强行政力驱动的,否则无法开展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若想完全开展并形成体系,则需要各方主体的协调配合。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职能的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开放实践的发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合作的态势已势不可挡,构建以合作治理为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必然,这能够推进我国信用工程的长效发展,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在以合作治理为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中,政府一方面是政策引领者、信用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管者,发挥引导示范和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开放者以及协调方,扮演数据搜集发布和协调各方合作的角色。信用服务机构一方面是信用环境的维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发挥监督和提供服务的作用。社会组织一方面是信用环境的监督者,行业的规范者、服务者和协调方,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和管理者,发挥规范和协调行业主体的作用。公众一方面是诚信践行者、信用环境的受益者和监督者,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提供者和信息的使用者,发挥着监督和意见反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