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体系的构建——基于数据开放的视角
来源:信用中国 | 作者:信用中国 | 发布时间: 2022-08-26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信用数据共享,然而当前信用数据大多是掌握在政府部门,共享机制匮乏使得该领域的共建共治进展缓慢。本文在将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发现数据开放能够通过促进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合作、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等机制,为社会信用的合作治理提供“助推剂”。然而,要将该领域的合作治理推向深处,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以及公众的参与等都至关重要。只有各主体积极联动、密切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迈入新阶段。

  具体来看,在系统建设上,一方面,公众要诚信守法、加强自身道德自律。全社会成员信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整体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诚信基础。另一方面,公众要行使公民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公民要提高自身的参与意识,积极监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在数据建设上,公众是数据的提供者、信息的使用者以及意见反馈者。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个体和组织的信用信息所构成的庞大数据体系,其中,公民的个体信用信息占据了较大部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将搜集到的公众个人信用信息整理汇总、共享,形成信用天网以规范个体的信用行为。另外,公众应提高自身的参与意识,在使用信用产品的同时,也应积极反馈产品使用结果。也就是说,公众通过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或信用产品,可以获得自身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评价,同时他们可以将服务或产品的使用结果反馈给政府部门或信用服务机构,以督促其更好地提供服务和产品。

  四、结论与讨论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各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自主性、互惠以及信任。只有各方都保持充分自主性、相互之间有资源需求依赖、并具备一定初始信任,围绕社会信用问题和体系的共治共建进程才能真正开启。信息公开时代,政府对于原始数据开放的范围有限,社会主体拿不到想要的数据,双方互惠和信任的基础薄弱,开展合作的自主性也相当有限,而这一局面有望在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进过程中得以改观。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参与到市场配置中,各地开始不断加大数据开放力度以及推进数据资源得以利用并再创价值。在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府数据开放转变的制度背景和实践背景下,更多的数据资源实现流动和共享,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可以参与其中,更多的需求和价值得以实现,多方主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其中,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导者,承担政策引领、协调多方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放者以及数据应用者等多种角色;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应发挥提供信用服务、评价信用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发者、信息发布者等多种角色;行业协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承担行业引领、监督引导企业成员的作用,并扮演行业数据收集者、发布者和监督者等多种角色;公众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承担监督各个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提供者、数据应用者和反馈者等多种角色。各个主体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开始是政府主导形成的,在建设初期需要强制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数据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各主体参与意识的增强,更多的力量希望参与并能够参与建设之中,政府的任务转变为引导、引领、促进多方合作,由此形成合作治理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外,在合作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个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防止由于用户隐私泄露而产生的数据提供和共享的抵触心理和行为。同时,政府要区分可以完全开放的数据资源和不可完全开放的数据资源,即开放给全体公众的数据和提供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以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风险和市场风险。

  【作者简介】门钰璐,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严宏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丛虎(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基础理论研究——交易价值理论的构建”(201903185)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