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作用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力、组织力以及示范作用,推动各类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文件明确表明政府要发挥引领作用,协调各方主体参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总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政府应该承担制度建设职能、协调沟通职能、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宣传引导职能,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以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在数据建设上,政府应该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放者、数据共享的推进者以及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和推广者。
具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一是政府要出台信用相关的制度政策。目前已经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但在社会信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较为滞后,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指引。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多次提出信用立法建议,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再次提出尽快推进社会信用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规范失信惩戒行为,发挥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的作用。二是政府要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协调沟通各类主体。目前,中央政府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类信用信息都会汇聚在统一信用平台上,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除此之外,还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但一方面仍有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不到位,使得信用信息数据库更新不及时、覆盖面受限;另一方面,各个数据库之间的互通共享不紧密,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依然严重。因此,政府要发挥引领和协调的作用,建立数据共享规则和机制,推动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享,二者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以及推进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三是政府应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部门要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共享以及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良好运行,对于那些上传信用信息不及时、共享不积极的部门,应督促其及时上传并共享信用数据。
在数据建设上,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政府部门之间要进行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包括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整合,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运行。如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推进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保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关注各个参与主体的价值需求和价值期望,尽可能地开放满足参与主体需求和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资源。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政府应向征信企业或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如开放金融信贷、交通、医疗、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数据等,征信企业因此可以将政府开放的数据与自身搜集的数据进行整合,通过加工处理开发出信用产品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以及政府机构。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政府一方面应向全社会开放信用信息,社会主体可以查看各类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及失信行为记录,以减轻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向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二)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能力
《纲要》指出,征信机构应依法搜集、整理和加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以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和信用产品,各行业和地方都应积极配合征信机构,同时,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该文件一是明确了征信系统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信用服务的重要性。另外,“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强信用信息的搜集和整合、培育征信机构。目前,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标志着信用服务机构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总体来看,在系统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发挥联合惩戒、协同各类主体的作用;在数据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发挥数据搜集、数据开发利用、共享数据资源的作用。
具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要协同各类组织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类主体的合作来获得丰富的数据资源,再与政府部门实现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以实现信用天网的全覆盖、确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精准有效。比如,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的开发,将实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这一数据的双向互动对于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活动或信用报告对信用主体进行市场惩戒;另一方面,它通过将自身所拥有的信用信息共享给政府部门,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完善信用信息,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但目前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还比较缓慢、信用服务水平较低,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有限。因此,信用服务机构既要加强自身的信用服务水平,又要积极主动寻求与其他主体的合作。
在数据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最关键的任务就是数据搜集和数据开发。它通过查看政府网站、购买、交换、共享、电话调查等各种数据搜集方式,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互联网企业、信贷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主体那里获得各类信用信息,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加工处理,开发出信用咨询、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各种信用产品,并将其提供给企业、个人以及政府部门使用,推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再利用以及数据增值。而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搜集工作与金融信息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部门信息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平台的融合,可以形成信用天网,并实现行政惩戒、市场惩戒以及社会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发挥。其中,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搜集联通了政府和社会,将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有机融合,有助于构造全面的信用信息网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信用数据基础。同时,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开发工作能够为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提供数据增值服务,使得搜集到的信用信息发挥更大的价值,也使得各类组织更注重自身的信用建设,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上一层楼。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和引导作用
《纲要》指出,行业协会要积极进行诚信宣传并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在系统建设上,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行业监督职能、宣传培训职能以及协调沟通职能,一方面宣传引导各成员诚信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积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协助政府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在数据建设上,行业协会应该扮演行业信用数据的收集者和发布者、行业数据共享的推动者以及行业信用评估者的角色。
而无论是在系统建设上还是数据建设上,行业协会的关键作用主要在于收集行业内部各成员的信用信息、评估和规范各成员的信用行为,同时,它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各企业成员诚信守法,推动企业的信用管理建设,协助政府监督管理各企业成员的信用行为。具体来看,它应该将搜集到的各成员的信用信息整理汇总并加工处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发布企业成员的红黑名单,评估各企业成员的信用行为并进行信用评价和划分信用等级,以规范和监督各成员的信用行为。而各成员的信用行为的规范、各行业信用自律的加强,无疑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行业协会还应该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连接共享、互通有无,这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基础,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铺开。
(四)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和参与意识
《纲要》指出,要培养公众的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个体的道德自律和诚信意识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的关键。同时,无数个体的信用信息的整合也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庞大的数据基础。